返還會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13年度,96號
KMEV,113,城簡,96,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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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董宸
董瑾蓉
董育嘉
董冠廷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董東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
10日113年度城簡字第9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㈠至㈡所列之
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之比例加
徵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亦有明定。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113年度城簡
字第96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
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與第一審訴訟
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95萬2600元相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9020元 。
 ㈡又觀諸上訴人於114年5月2日所提之聲請書內容,僅記載請求
撤銷判決之字樣及理由,而未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上訴之陳
述,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理由部分亦未按前揭規定敘明應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自應補正之。並請上訴
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
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請以電腦文書打字之方式製作,以
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
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
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
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㈢上訴人如未於所定期限內補正上開㈠至㈡之事項,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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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