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莊麗娟
訴訟代理人 呂添福
呂美玲
被 告 蔡家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城交簡字第45號),經原告
於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7日以114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12行所載「堪信原告翁青
菁上開主張為真實」,應更正為「堪信原告莊麗娟上開主張為真
實」。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揆諸前開說明 ,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