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355號
FYEV,114,豐補,355,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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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吳孟珊
被 告 林建宏

林地
吳清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吳佳穎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宏等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60,744元【計算式:950,685+10,059(計算式
如附表)=960,744元】,應徵裁判費12,8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上開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50,135元 113年11月29日 114年2月7日 (71/365) 6% 4,086.51元 2 利息 390,530元 113年12月6日 114年2月7日 (64/365) 6% 4,108.59元 3 利息 210,020元 113年12月16日 114年2月7日 (54/365) 6% 1,864.29元 小計 10,059.39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0,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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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