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UAN ANH(中文名:阮俊英)
NGUYEN VAN THONG(中文名:阮文通)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7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UAN ANH(中文名:阮俊英)犯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
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NGUYEN VAN THONG(中文名:阮文通)犯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
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
連圍繞之土地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為逾期居留之失
聯外籍移工,為逃避警察追緝,竟恣意翻牆侵入告訴人廠區
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躲藏,侵擾告訴人廠區環境之安寧,
實有不該;考量被告2人之動機、目的、侵入時間非長,犯
罪情節尚非重大,及其2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見偵卷第25、43頁),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又本院對被告2人係宣告拘役刑,自無依刑法第95條審酌被 告有無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另被告NG UYEN TUAN ANH(中文名:阮俊英)已於民國114年5月1日經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辦理遣送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 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14年4月9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1481 05662號函、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
資料在卷可按);被告NGUYEN VAN THONG(中文名:阮文通 )現則於另案羈押中(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伸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