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4年度,60號
HUEV,114,虎小,60,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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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李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領用LU CUBE悠遊御璽卡(下稱系爭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乙張,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又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約定,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分級循環信用利率(
最高為週年利率15%)給付原告利息。而被告截至113年12月
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63,801元,及其中本金59
,800元未按期繳納,屢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801元,及其
中59,800元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則以:被告於113年6月24日就被警方抓到了,申請
書上的筆跡也不是被告的,並沒有申請系爭信用卡使用,應
是被別人盜用個人資料申請的,且系爭信用卡之核卡日期為
同年月28日,而被告自113年6月24日被抓到後至今都在監所
執行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
第357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提出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
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
費明細表等為憑(見支付命令卷第5至11頁、本案卷第29頁)
,惟被告否認曾申辦系爭信用卡使用,並以前詞置辯,則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被告簽名之真
正負舉證之責。經查,將被告於聲明異議狀及本院之送達證
書、送達通知書上之簽名與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李國基
」簽名之筆跡相互比對(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第27頁、本
案卷第9頁、第17頁),二者筆跡顯不相符。且被告於113年6
月25日即因被羈押而進入法務部○○○○○○○○,於同年8月9日又
因另案被移法務部○○○○○○○○○執行,迄今尚未出監,有臺
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案卷第13
頁),是被告辯稱其於進入看守所前一日即113年6月24日就
被警方抓到而無法辦理系爭信用卡之申請等語,應屬可採。
又參酌原告提出之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見支付命
令卷第5頁),系爭信用卡是於113年6月28日核卡,刷卡消
費時間更是在後,故被告顯然不可能親自取得系爭信用卡而
進行後續之刷卡消費甚明。是被告辯稱系爭信用卡並非其所
申請使用,亦非其所刷卡消費等語,應屬有據。此外,原告
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系爭信用卡確為被告本人或授權
他人代為申辦使用,並授權他人刷卡消費,顯未盡其舉證責
任,則原告主張被告申辦並使用系爭信用卡後未依約清償一
情,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3
,801元,及其中59,800元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之規定,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為1,500元(即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並
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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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