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249號
HLEV,114,花補,249,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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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周嗣彧
被 告 高楷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50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
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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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