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235號
HLEV,114,花補,235,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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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黃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3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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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