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周嗣彧
被 告 楊建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建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9,1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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