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4年度,75號
HLEV,114,花小,75,202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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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7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
被 告 謝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56元,及其中5,774元自
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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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