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原簡字,114年度,25號
HLEV,114,花原簡,25,2025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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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明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6,631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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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