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親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
,因罹患失智症,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乙○○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
此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檢附戶籍
謄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等件
為證,聲請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為其選定監護人
,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
(三)鑑定人即高雄市覺民診所精神科醫師王興耀民國114年5月5
日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四)本院於114年4月30日在鑑定人王興耀醫師前訊問乙○○之鑑定
筆錄及鑑定人結文。
(五)親屬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乙○○
之妹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認乙○○因失智症,目前意識模糊,定向力、計算能力、抽象
思考能力及現實反應能力等認知功能均有嚴重缺損,致其不
能為意思能力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且無回復可能性,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狀態,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並審酌乙○○之配偶已死亡,聲請人為
乙○○之子,情屬至親,且負責照護乙○○之日常生活,故由聲
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
任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應會同丙○○於2個月內開具
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
院前,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
為,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