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丙OO所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聲明第2
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OO所遺遺產;聲明第3項則請求將被繼承
人丙OO之保險單要保人姓名變更。而上開三項聲明請求之經濟目
的同一,均係為請求法院分割遺產,是應依上開聲明第2項計算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又被繼承人丙00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
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8,789,427元,
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佐,依原告主張其
應繼分比例1/3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2,929,809元(詳如
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9,809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78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被繼承人丙OO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數量 價額(新臺幣) ⒈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933,360元 ⒉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 534,820元 ⒊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 100,100元 ⒋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157,300元 ⒌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 817,960元 ⒍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 20,973元 ⒎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全部 165,800元 ⒏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 全部 78,000元 ⒐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122,400元 ⒑ 存款 第一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352,058元 ⒒ 存款 第一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933元 ⒓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77,711元 ⒔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437,461元 ⒕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144元 ⒖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300,000元 ⒗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360,000元 ⒘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21,445元 ⒙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旗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730,740元 ⒚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6元 ⒛ 存款 旗山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73元 存款 旗山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00,000元 存款 旗山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435,542元 投資 元大證券旗山分公司元大台灣價值高息 10,000股 95,400元 投資 元大證券旗山分公司聯華 1,000股 51,300元 投資 元大證券旗山分公司大亞 7,000股 295,400元 投資 元大證券旗山分公司金寶 4,000股 102,000元 投資 元大證券旗山分公司友達 2,000股 30,000元 投資 元大證券旗山分公司雅新 3,000股 0元 投資 元大證券旗山分公司遠傳 1,280股 119,040元 投資 元大證券旗山分公司台郡 2,000股 125,600元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45元 其他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0000000000 341,629元 其他 新光人壽百齡終身壽險Z000000000 305,324元 其他 宏泰人壽終身壽險0000000000 175,753元 合計 8,789,427元 說明: ⒈上述價額,均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元【計算式:8,789,427元×1/3=2,929,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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