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205號
KSYV,114,家補,205,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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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0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甲○○、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
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聲請人主張
被繼承人邵體強遺有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
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5,612,751元,依照兩造應繼分中聲請人應繼分比例為3
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0,917元(計算式:5,
612,751元×1/3=1,870,91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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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