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12號
KSYV,114,家繼簡,12,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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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李允菲

法定代理人 李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存在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
113度家繼簡字第4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甲○○對被繼承劉○○(女,民國○○○年○月○○○日生,民
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歿,身份證統一編號:○○○○○○○○○號
遺產繼承存在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
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
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為被繼承劉○○繼承權人
,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是否存在,影響原告能否請求
被告在繼承繼承人之遺產限度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故原告
訴請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劉○○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93,8
24元及利息,其經債務協商程序與原告達成債務清償方案
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司消債核
字第79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案。復被繼承人於民國1
12年5月22日死亡,被告於112年6月12日領取被繼承人之勞
工退休金350,936元,隨即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則被告積極取得繼承人之遺產,已屬對被
繼承遺產權利之行使,自不許被告嗣後再聲明拋棄繼承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被繼承劉○○繼承存在
語。並聲明確認被告甲○○對被繼承劉○○遺產繼承權存
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劉○○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12年5
月22日死亡,被告於112年6月12日申請被繼承人之勞工退
休金,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發給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
金350,836元,被告再於112年10月19日辦理拋棄繼承並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118號裁定准予備查等情,業據
其提出臺北地院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7號民事裁定暨確
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
2年11月10日保退四字第11210311390號函、本院高少家宗
家司敦112年度司繼字第5118號公告文書等件為證(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卷,下稱南投地院卷
,第15至43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等既已承受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
表示拋棄繼承免除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
為包括的承受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
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嗣
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
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
許可(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4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於被繼承死亡後之112年6月12日,提出領取勞工退
休金之申請,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發給退休金350,83
6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被繼承死亡有管理並處分
繼承遺產之事實,應認有概括繼承之表示,其復表示
拋棄繼承免除義務於後,已非法之所許,故應認被告對被
繼承劉○○聲明拋棄繼承係屬無效,從而,原告訴請確
認被告對被繼承劉○○繼承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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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