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80號
KSYV,114,司養聲,80,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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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收養人 李愛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林武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收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均確定時發生效
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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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