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93號
KSYV,114,司繼,493,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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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巳○○
卯○○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
○○○
聲 請 人 壬○○
辛○○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
○○○
聲 請 人 酉○○
地○○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
○○○
聲 請 人 亥○○
天○○
戌○○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
○○○
聲 請 人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
○○○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係應繼承人
而於聲請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於聲請時尚非應繼承
人而未取得繼承權,即不得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
第1138條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76條第5項之規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庚○○○(女,民國00年0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
市○○區○○里00鄰○○○路000號10樓)於113年11月16日死亡,
聲請人巳○○卯○○壬○○辛○○酉○○、地○○、亥○○、天○○
戌○○、甲○○、乙○○(下合稱巳○○等11人)係被繼承人之曾孫
子女,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
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6日死亡,聲請人巳○○等11人
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
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
人生前有子女○○○、戊○○、己○○子○○寅○○丑○○孫子
女○○○、○○○、辰○○、丙○○、丁○○、癸○○、宇○○、申○○未○○
宙○○玄○○午○○,除戊○○、己○○子○○寅○○丑○○
辰○○、丙○○、丁○○、癸○○、宇○○、申○○未○○宙○○玄○○
午○○及○○○、○○○分別於本件及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號
(下稱另案)聲請拋棄繼承外,○○○並未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
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此有另案所附○○○之出生證明及本院
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及說
明,本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子女輩、次親等之
孫子女輩未全部拋棄繼承權前,難謂次次親等之曾孫子女輩
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巳○○等11人已取得繼承權而可向本院聲請
拋棄繼承,是本件聲請人巳○○等11人之聲請,經核與法不合
,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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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