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131號
KSYV,114,司繼,1131,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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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永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103年2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
市○○區○○里0鄰○○街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
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5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且確定,嗣聲
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
請人業已編製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知悉報明
債權、收受98份文件、撰擬文件12份、管理清查被繼承人財
產、收受審查撰擬強制執行事件、訴訟及非訟事件等文書內
容,且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報酬為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20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費用表暨附件、資產表暨附件、
債權表暨附件、收文表暨附件、發文表暨附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120號、105年度家聲抗
字第20號、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35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
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
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其中不動產,前經多次進行強制
執行,現部分經拍定在案,而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
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剩餘財產移交
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
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
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
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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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