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柯○○
一、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及及臺灣高等法院(福
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