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聲 請 人 甲○○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11月26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向聲請人甲○○(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年籍資料詳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 字第629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 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影本、本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629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 公告、遺產清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 考清單、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 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 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 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 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三、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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