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柯○文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詹○○
詹○○
詹○○
詹○○
詹○○
柯○○
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編號6之土地關於「高雄市○○區○○段○○○○段0
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
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