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協昌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
複 代理人 謝○○
被 告 劉○○
許○○律師即劉○○之遺產管理人
被 代位人 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原與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案件合併審理且
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本件(僅指1
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與上開113
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案件有分別裁判之必要,爰僅就本件即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案件裁定再開辯論。至於上開113年
度家繼簡字第37號案件則仍如期宣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