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92號
KSYV,113,家繼訴,192,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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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2號
反請求原告 甲OO
丁OO
乙OO
己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追加原告 子OO
反請求被告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柒仟參佰零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反請求原告甲○○、丁○○、乙○○、己○○起訴聲明:㈠反請求被
告丙○○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建物,在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繼承人戊○○○全體繼承人
同共有;㈡反請求被告丙○○應將附表編號4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返還予被繼承人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㈢反請求被告
丙○○應返還新台幣(下同)60萬3,029元予被繼承人戊○○○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揆諸上開說明,即應以反請求原告主
張應返還予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財產價額為訴訟標
的計算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5萬3,095
元(計算式:0000000+603029=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7,3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附表:被繼承人戊○○○贈與反請求被告之不動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      註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21萬1,448元 價額認定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所示(見本院卷第21頁)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75萬2,618元 3 高雄市○○區○○段0○號即門牌號碼同區通安路32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22萬5,300元 4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26萬700元 合計:245萬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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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