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7527號
KSYV,113,司繼,7527,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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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527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徐謙二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號,民國一○七年七月十日死亡,生前最後
籍設高雄市○鎮區○○○○○○○○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
墊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關係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
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依委任報酬
後付之原則,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尚不得請求報
酬。惟同法第54條規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
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第1150條亦規定,關於遺產管理、
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故遺產管理人於
公示催告期間期滿前,因管理遺產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尚不
得向法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惟應得聲請核定其已預
付管理遺產所需之必要費用、代墊費用,例如保管費用、繳
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為清償債務而變
遺產所需費用、編製遺產清冊費用等。(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又法
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
酬。上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亦明確
指出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
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
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
相對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
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
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
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即為清償債務而變賣遺產所需費用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民法第1183條)或編製遺產清冊費用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款),亦應包括在內,且該條規定
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
,初不因支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前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6485號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民事
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報。而聲請人已完成卷內民事聲請狀之附表所示之工作,而
公示期間屆滿,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
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公示催告之郵政匯票資
費30元、申請除戶謄本規費30元、郵資36元、函查被繼承
投資郵資16元等費用。另本件係由關係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所發動之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亦應就遺產處分之
難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
,有所評估,是為使聲請人能順利進行後續遺產管理行為,
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命關係人先為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及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485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裁定、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
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許芳瑞律師事務所函等為證(均影本)。準此,聲請人顯
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
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無遺產,聲請人業已清查是否有遺產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
產行為尚屬單純,後續尚有剩餘他事項須處理(清償債務或
移交繼承人或歸屬國庫、陳報遺產管理終結等事宜),綜上
聲請人處理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
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2,000元(含
已代墊費用,另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元,業經本
院於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
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為適當
,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然日後聲請人續行完成其他遺 產管理行為,可另就後續所為之遺產管理行為聲請本院酌增 遺產管理人報酬,併此敘明。
 ㈣本件既為關係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動選任遺產管 理人之程序,亦應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而本件遺產管 理人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確有難以受償或因受償時 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有命關 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是應命關係人予以墊付之 。又聲請人為管理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包括113年度司家催 字第49號及本件之裁定之聲請程序費用各1,000元),與遺 產管理人報酬同屬具有共益性質之遺產管理費用(參上開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民法第1183條雖 僅規定法院得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必要時,並得命聲請 人墊付,並無排除遺產管理人所墊付必要支出之遺產管理費 用之意,蓋報酬之多寡尚須經法院裁定,而代墊及聲請程序 費用為必要且已支付,舉輕以明重,前者既得命聲請人墊付 ,後者自得命聲請人一併墊付,徵諸法院實務上,此部分亦 由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時一併聲請,法院一併予以裁定 ,可為明證。是聲請人請求本院命關係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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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