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74號
KSYV,113,亡,74,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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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陳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00巷0號)於民國11
3年8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資料詳主文第1項所示) 於民國110年8月13日經報案協尋,斯時已行蹤不明,且以年 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 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  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  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3年度民參字 第31號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偵查卷宗所附之相關資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亡字第74號公示催告民事裁 定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因失蹤人於110年8 月13日失蹤,計至113年8月13日已滿3年,故應推定失蹤人 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依聲請人之聲請,准予依法宣告失蹤 人死亡。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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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