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3號
KSDV,114,除,133,202505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楊美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1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4月2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D-113018-8 股票 1 100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D-138633-7 股票 1 100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4856-1 股票 1 35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1494-5 股票 1 47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9394-3 股票 1 564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6466-8 股票 1 929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37137-8 股票 1 301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頁


參考資料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