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0號
KSDV,114,訴,90,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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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鄭世君



訴訟代理人 車立勳
被 告 曾澄城(鄭春梅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隆(鄭春梅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堂(鄭春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澄城、林永隆林瑞堂為被告鄭春梅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春梅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其配
曾澄城及子女林永隆林瑞堂,均未拋棄繼承,有戶役政
查詢結果、除戶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為證,本
件訴訟應由曾澄城、林永隆林瑞堂為鄭春梅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惟其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亦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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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