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海澄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偉欽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5,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借款契約第14條約定,被
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32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
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海澄蔬果有限公司(下稱海澄蔬果公司)前
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邀同被告吳偉欽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立保證書,約定就借款人海澄蔬果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海澄蔬果公司於112年2月
2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共計1,000,
000元,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
計算按月繳付,借款期間及目前利息計付如附表所示,如未
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詎海澄蔬果公司到期未依約償付本息,附表所示
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共計695,50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又吳偉欽
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 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影本、授信約定 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 款借款契約影本、放款帳戶資料一覽表、台幣放款歷史利率 查詢表等件在卷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 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 海澄蔬果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吳偉欽為系爭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附表 編號 原借貸本金 (新臺幣)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目前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0 15,000元 10,000元 112年2月23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 自113年11月23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85,000元 194,750元 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23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 14,500元 9,826元 112年3月28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75,500元 191,458元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 20,500元 14,146元 112年4月26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 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89,500元 275,328元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債權本金:695,508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