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24號
KSDV,114,訴,32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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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富棣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佩婷
訴訟代理人 吳耘青律師
洪士宏律師
洪紹穎律師
甘芸甄律師
被 告 楊鄒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由許永元變更為許佩婷,有
高雄市鳳山公所113年4月24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
函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55頁),許佩婷提出書狀聲明承受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
,於法均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判決:㈠被告應返還原告所有之燈具、
燈泡;㈡被告應將擔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期間之全部會計憑證
交付予原告。嗣於訴狀送達後,經數度變更聲明,最終變更
為:㈠被告應返還被告占有如附表一所示燈泡(下稱系爭燈
泡)予原告。㈡被告應將被告擔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期間持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費用支出單據(下稱系爭單據)返還原告,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富棣御園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管理委
員會,被告則於111年8月至112年3月(下稱系爭期間)止擔
任原告之主任委員,於系爭期間被告先係明知系爭大廈之公
設燈具即系爭燈泡未有損壞,仍逕自將系爭燈泡全數更換成
具有節能功能之LED燈泡,並於更換後即將系爭燈泡據為己
有,於任期屆滿後仍拒絕交還。又於系爭期間,被告明知原
告之管理費用核銷流程為先由主任委員廠商簽約後,主任
委員需將取得之支出憑證交由財務委員,再由財務委員製作
管理費支出表,被告卻未依前揭管理流程處理於系爭期間取
得之系爭單據,亦未於被告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後,將之移交
予下任主任委員許永元,致原告無從核實系爭期間之費用支
出。有鑑於迭經原告請求,被告仍拒絕返還系爭燈泡、交付
系爭單據,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
0條規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燈泡、系爭
單據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伊於系爭期間擔任原告主任委員,因主管機關於
111年間就大樓有節約能源之要求,被告因此與其他委員討
論後,決定將原有公設之舊式照明改為感應式照明,以節省
電費支出,故先由時任總務委員陳碧蓮之配偶薛明仁先行分
批購買節能LED燈泡後,並未僱工更換,僅交由伊之配偶楊
儒曦會同總務、管理員進行分批更換,更換後之燈泡即系爭
燈泡,更換後扣除本已損壞者外,均已交由時任系爭大廈管
理員之林偕守保管。又關於系爭期間之支出憑證,伊均已交
付時任財務委員韓淑鍰之子余天池,用以製作支出費用明細
表,並未留存,本件原告請求均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系爭期間,擔任原告主任委員
 ㈡於被告任職主任委員之系爭期間,曾將系爭大樓公設之系爭
燈泡,更換成感應式LED燈泡。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燈泡予原告,有無
理由?㈡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交付系爭單據予原告,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767條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燈泡予原告,有無理由? 
 1.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次按
雖非訴訟標的之主體,但就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有
管理或處分權者,亦為適格之當事人。又共用部分、約定共
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公寓大廈管理條理第10
條第2項、第36條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雖非共有關係之權利主體,惟就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既有點收、保管及維護之職權,則本於上開權限所生之私法
上爭議,無論為保管、使用或收益,均有訴訟實施權,並為
適格之當事人。查系爭燈泡為系爭大廈之公設之一部,自屬
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原告身
為系爭大廈之管理委員會雖非系爭燈泡之所有權人,依前揭
規定仍有管理系爭燈泡之權,就系爭燈泡有無遭被告占有之
私法上爭議,自有訴訟實施權,並為適格當事人,合先敘明

 2.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
占有系爭燈泡,而被告否認有占有之事實者,原告自應就被
告為占有人此項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3.查原告主張:系爭燈泡為被告所占有,惟為被告所否認,關
此部分爭議,據證人薛明仁到庭證稱:於系爭期間被告擔任
系爭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伊之母親王碧蓮則為總務
委員,王碧蓮總務委員之工作,實際都由伊處理,伊亦為系
爭大廈住戶,伊因此知悉系爭燈泡更換為感應式燈泡一事,
印象中有2-3批都是被告交代伊去買的,約20顆,被告交代
伊買回後交給管理員更換,被告並透過她先生楊儒曦交代更
換後之舊燈泡作為備品使用,並交給當時管理員林偕守,伊
曾見過楊儒曦將舊燈泡直接交給管理員,收在管理室,並且
說要當備品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兩造並均表示對
薛明仁前揭證詞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6頁)。證人薛明
仁前揭證詞,堪信為真。衡酌上情,被告所辯系爭燈泡業已
交付時任管理員林偕守一節,核與證人所述相符,反觀原告
就被告占有系爭燈泡之事實,全未舉證以實其說,依上開說
明,原告此部分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分主張
,復與前揭證人薛明仁之證述不符,自無可採。則原告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燈泡予原告,即屬無據。
 ㈡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交付系
爭單據予原告,有無理由?
 1.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
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
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
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
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
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0條定有明文。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查
原告身為現任系爭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0條規定,固有權請求身為前任系爭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之被告返還管理費用支出憑證,但仍應以被告保有支出
憑證,並拒絕交付為前提。於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
爭單據,而被告否認持有系爭單據之事實,依上開說明,原
告自應就被告持有系爭單據此項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任。
 2.查原告主張:系爭單據為被告所持有,且拒不交付原告云云
,惟為被告所否認,關此部分爭議,據證人薛明仁證稱:系
爭單據於系爭期間應係由財務委員保管,但伊不記得財務委
員之姓名,僅記得應該是財務委員的兒子天池幫忙處理的
主任委員應該不會保管系爭單據,因為管理委員更換後,
財務委員要進行交接,故不會由主任委員保管等語(見本院
卷第75頁)。另據證人余天池到庭證稱:於系爭期間被告擔
任系爭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伊之母親韓淑媛則為財
務委員,但因伊始為實際居住於系爭大廈之住戶,故實際擔
任財務委員工作的人是伊,系爭單據於系爭期間是由伊保管
,明細則交由當時之保全公司製作,伊已將系爭單據交接給
下任財務委員,但因已過去兩三年伊不記得下任財務委員之
姓名等語(見本院卷第75-76頁),兩造並均表示對薛明仁
、余天池前揭證詞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6頁)。證人薛
明仁、余天池之前揭證詞,堪信為真。衡酌上情,被告所辯
系爭單據已交付余天池一節,核與前揭證人所述相符,反觀
原告就被告仍持有系爭單據之事實,全未舉證以實其說,依
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
分主張,復與現有前揭證據資料不符,自難認為可採。則原
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單據
予原告,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
0條第2項、第20條規定,請求:㈠被告應返還被告占有系爭
燈泡予原告。㈡被告應將系爭期間持有系爭單據返還原告,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數量 單價 (新臺幣/元) 總價 (新臺幣/元) 1 樣式為大同公司出產之6500K晝光色、LED節能燈泡12瓦 24個 60元 1,440元
附表二:
編號 摘              要 支出金額(新臺幣/元) 111年4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酒精 399 2 郵局活儲定存更名、印鑑費 50 3 風信第四台 32,430 4 4月份保全服務費(管理員薪資) 84,500 5 3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6 4月份電話費 302 7 4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8 LED燈具更換 14,730 9 ATS轉換主控器檢修 2,800 10 83號2樓排糞總管疏通 6,000 11 LED感應燈泡 4,582 12 清潔耗材、蚊香、手套 635 111年5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A棟電梯監視器纜線更新 5,000 2 5月份保全服務費(管理員薪資) 84,500 3 5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4 4月份電話費 391 5 5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6 感應器(備用) 750 7 噴漆、感應燈 2,065 8 線路查修 800 9 清潔耗材 79 10 讀卡機、門弓器設定安裝 40,900 111年6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6月份保全服務費(管理員薪資) 84,500 2 6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3 5月份電話費 453 4 6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5 B1F門弓器維修 500 6 清潔劑 148 7 酒精、清潔耗材 616 111年7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7月份保全服務費(管理員薪資) 84,500 2 7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3 6月份電話費 416 4 7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5 清污廢水盤警報電譯線控安裝 14,350 6 風信第四台 32,430 7 清潔耗材 167 8 文件護貝 80 9 社區大門門把更換 180 10 B棟1F走道崁入式LED燈具安裝4組 2,400 111年8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8月份保全服務費(管理員薪資) 43,000 2 8月份全方衛系統保全(111年8月~111年10月) 24,000 2 8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4 7月份電話費 340 5 8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6 8月份清潔人員薪資 6,500 7 清污水盤、警報電譯線路(2期) 14,350 8 火警總機發報系統線路控制 1,300 9 消防設備檢修 5,500 10 電路統包專案月費(保全系統傳輸) 1,065 11 消防名冊、聯署文件影印 54 12 管理室鎖頭、抽屜鎖更換 130 13 清潔耗材 128 14 A棟門禁系統維修 800 111年9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9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2 8月份電話費 314 3 9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4 9月份清潔人員薪資 6,500 5 9月份電路統包專案月費 848 6 111年消防設備缺失改善、1F公設電燈定時器安裝 5,800 7 中秋禮盒 480 8 社區大門用酒精(1加侖) 399 9 感應燈泡×3 660 10 管理室、車道油漆耗材及工資 1,535 11 交誼聽鑰匙 160 111年10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鳳信第四台代收款 29,610 2 10月份保全服務費(含管理員薪資) 43,000 3 10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4 9月份電話費 306 5 10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6 10月份清潔人員薪資 6,500 7 10月份電路統包專案月費 848 8 雜支(管理室印台補充液174元+垃圾桶85元) 259 9 清潔員保險費(年繳至112年8月9日) 1,725 10 社區清潔耗材、文具 360 11 社區大門、B棟B2F門弓器維修 4,500 12 污水泵浦更換 17,300 13 社區中庭定時器(含燈座)更新 3,800 14 B棟排水管疏通(水刀清洗) 12,000 15 全方衛系統保全(0000000~0000000) 24,000 111年11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11月份保全服務費(含管理員薪資) 43,000 2 11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3 10月份電話費 274 4 11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6,800 5 11月份清潔人員薪資 6,500 6 11月份電路統包專案月費 848 7 社區公廁水龍頭更換 500 8 監視器維修(電源供應器) 600 9 管理室BNC接頭更換 1,800 10 住戶管理費催繳存證信函 744 111年12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12月份保全服務費(含管理員薪資) 43,000 2 12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3 11月份電話費 343 4 12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5 12月份清潔人員薪資 6,500 6 12月份電路統包專案月費 848 7 管理室白板筆 25 8 管理室手電筒 98 9 三菱電梯代辦檢查費及證照費 2,520 112年1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1月份保全服務費(含管理員薪資) 43,000 2 1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3 12月份電話費 332 4 1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5 1月份清潔人員薪資 移至二月發放 6 1月份電路統包專案月費 848 7 鳳信有限公司第四台 28,200 8 管理室現金收納包 79 9 清潔耗材 169 10 公廁通馬桶器 30 11 全方位系統保全(112.1~112.4) 24,000 12 管理員、清潔員春節禮金 2,400 13 社區大門紅外線攝影機(含線材) 7,500 14 3HP/380V污水泵浦更新 16,000 15 管理費催繳訴訟裁判費 5,000 112年2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2月份保全服務費(含管理員薪資) 43,000 2 2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3 1月份電話費 396 4 2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5 1~2月份清潔人員薪資 13,000 6 2月份電路統包專案月費 848 7 社區清潔用品 226 8 地下室(B2)LED燈管4尺更換5支 500 112年3月份大樓管理費支出 1 3月份保全服務費(含管理員薪資) 43,000 2 3月份電梯保養費 7,500 3 2月份電話費 427 4 3月份機電消防維護費 2,000 5 3月份清潔人員薪資 6,500 6 3月份電路統包專案月費 848 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紅包袋、禮品包裝 71 8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獎金 900 9 管理室雜支(計算機、蚊香、複寫簿) 743 10 社區大門解鎖開關更新(1F)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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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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