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03號
KSDV,114,訴,303,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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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翁麗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楊甯雅
楊永順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盛奮
被 告 楊進村(歿)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楊進村於當
日死亡,此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爰命再開辯論,原
告應於20日內陳報楊進村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
並敘明是否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如要聲明承受訴訟,並
應檢具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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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