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26號
KSDV,114,補,72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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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王睿清即王天虎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
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
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6,535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利息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
14年4月29日,其金額如附表所示計算為673,197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673,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6,535元) 1 利息 96,535元 95年5月19日 114年4月29日 (18+346/365) 15% 274,371元 2 利息 70,000元 95年4月27日 104年8月31日 (9+127/366) 20% 13,858元 3 利息 70,000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4月29日 (9+241/365) 15% 101,433元 小計 506,662元 合計 673,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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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