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85號
KSDV,114,補,485,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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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陳秀春
被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全家福大樓第二代民國
113年5月2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由訴外人華奕營造有限公
司承攬外牆拉皮工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833元(即原告依系爭決議應分
攤繳納之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
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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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