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8號
KSDV,114,補,328,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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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日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顯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
簡安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孟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8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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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嚐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