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6號
KSDV,114,補,246,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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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姜舒涵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蘇端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郁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表明被告孫郁庭之住
所或居所址,及足資特定此被告人別之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
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準此,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特定其
訴求之對象即被告,此應由原告負責查清表明(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抗字第74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孫郁庭、住所待查、居所
於高雄市大寮區等語,並未表明被告之完整住所或居所址。
原告雖聲請本院向訴外人麗星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函查有無曾
僱傭或合作名為孫郁庭之琵琶樂手及其資料,惟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6日發函向該訴外人查詢,迄今未獲回覆;原告
復未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或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
定表明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等足資辨別特徵
之資料,致無從特定被告之人別、送達處所及有無當事人能
力等,起訴應備之程式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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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星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