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4年度,9號
KSDV,114,簡,9,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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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莊育峯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被 告 趙柏村
訴訟代理人 王璿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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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