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莊育峯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被 告 趙柏村
訴訟代理人 王璿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