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633號
KSDV,114,審訴,633,202505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6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葉元
被 告 吳玉
江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家事法院
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
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
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規定
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家事法院管轄者,縱未
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而代位分
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
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
家事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
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
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
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吳楊金線於民國112年2月7日死
亡,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由被告
乙○○甲○○訴外人吳明珍原名吳美雀)、吳艾潔繼承
公同共有,原告為吳明珍、吳艾潔債權人,爰依民法第24
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吳明珍、吳艾潔訴請求分割
爭房地,揆諸前揭說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
所定丙類家事事件。又吳楊金線生前最後住所地位在高雄市
新興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本件應專
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管轄,原告並聲請移送至前開
院,有其書狀在卷可稽,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財產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高雄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現登記所有權人乙○○、吳艾潔吳明珍甲○○。 2 高雄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現登記所有權人乙○○、吳艾潔吳明珍甲○○。 3 高雄市○○○○段○○段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公同共有1分之1,現登記所有權人乙○○、吳艾潔吳明珍甲○○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