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504號
KSDV,114,審訴,504,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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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04號
原 告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簡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設籍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下稱
屏東址),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足憑,足認此為被告之
住所;另原告起訴狀雖載被告之住所位於高雄市○○區○○路00
0巷00號,惟經本院按該址對被告送達起訴狀繕本等訴訟文
書,遭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顯見該址非被告之住所,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即屏東址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就此亦具狀表示無意見,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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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