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國字第6號
原 告 中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碧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
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
書之證明文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惟未提出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
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
經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其起訴
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3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5
月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