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381號
KSDV,114,司票,5381,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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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81號
聲 請 人 陳穎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堂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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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