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963號
KSDV,114,司票,4963,202505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63號
聲 請 人 林志旺
相 對 人 瀚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翔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
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瀚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