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龔暉仁
相 對 人 林大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17,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5年10月2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㈡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
別設定新台幣(下同)13,770,000元、4,24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6年8月10日,約
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㈢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8,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3月1
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
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①105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14,400,000元
,②105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793,440元,③106年8月16日
向聲請人借用3,530,000元,④106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1
,470,000元,⑤107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65,000,000元,其
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一: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獅頭 一 1619-4 111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1815 獅頭段一小段1619-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一層:67.67 二層:66.89 三層:65.72 四層:65.72 五層:28.9 門廊:0.51 合計:295.41 陽台: 18.67 花台: 1.29 全部 褒揚街56號
附表二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福河 56 94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929 福河段56地號 加強磚造3層樓房 一層:64.41 二層:79.67 三層:79.67 騎樓:15.26 地下層:17 合計:256.01 全部 中正一路303號
附表三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大貝湖 31 330.89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342 大貝湖段31地號 鋼骨構造1層樓房 一層:201.34 合計:201.34 全部 青年路二段49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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