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立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暨其上4194、4195、4196
、4197、4198、4199、4200、4201、4202、4203、4204、42
05、4206、4207、4208、4209、4210、4211建號最新土地、
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
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釋明附表土地座落地號14121是否誤載。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建號不完整,只至4209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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