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請人即債 陳浚銓(原名:陳裕賓)
務人
代 理 人 陳永祥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200號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無財產,本院經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 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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