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即債 丁如涵(原名:丁亞欣、丁麗秋)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珍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38,461元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179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 解約金93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2,7 01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 、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陳報狀、遠雄人壽陳 報狀、新光人壽函文、台灣人壽函文、南山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其中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79元、南山人壽)保單解 約金932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 相當於保單解約金179元、932元到院供分配,是債務人有處 分實益之財產僅有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38,461元、富邦人壽 保單解約金179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932元、郵局存款2, 701元,合計42,27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 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