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請人即債 宋杰(原名:宋霈)
務人
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諶鴻達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代 理 人 李賢慧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Z*-***2自用小客 車(西元2001年3月出廠)乙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郵局)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66,477元、郵局存款15 ,716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表、郵局函文、南山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 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其中汽車,經本院依職權調查 ,車輛牌照已遭高雄市區監理所逾檢註銷,且車齡逾24年, 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是 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郵局保單解約金66,477元、郵 局存款15,716元,合計82,19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 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 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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