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82號
KSDV,114,司促,8782,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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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高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陸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十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榮華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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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