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20號
KSDV,114,司促,8720,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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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趙素貞

趙春蘭

趙春月

趙淑女

莊飛燕

莊進平

莊進智

莊太郎

莊梅玲

秀娟

莊筱茹

莊淑

莊怡君

莊依萍

廖有添

廖榮源

廖榕新

廖惠娟


一、債務人廖有添、廖榮源、廖榕新、廖惠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趙春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趙素貞、洪趙春蘭、王趙春
月、趙淑女莊飛燕莊進平、莊進智、莊太郎莊梅玲
秀娟、莊筱茹、莊淑甄、莊怡君莊依萍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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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