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71號
KSDV,114,司促,8571,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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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尚翠華

傅楷竣

傅沛

傅至正

傅彥傑


一、債務人尚翠華傅楷竣傅沛辰、傅至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傅強華遺產範圍內與傅彥傑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貳
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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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