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16號
KSDV,114,司促,8516,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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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饒承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一十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
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饒承訓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外交部入境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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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