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薛有志
債 務 人 薛吉強
一、債務人薛有志、薛吉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
陸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薛有志、
張思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48,691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薛有志
、張思嘉等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薛有志於就
讀淡江大學時,邀同薛吉強、張思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
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
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
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
欠本金48,69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
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薛吉強、張思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債務人薛有志、張思嘉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4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91元 薛有志、薛吉強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8691元 薛有志、薛吉強 自民國114年0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91元 薛有志、薛吉強 自民國114年0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