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陳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79,850元 6.68% 自113年6月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自114年4月9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